江蘇省衛生廳轉發《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
作者: 來源: 日期:2020/11/24 11:35:08 人氣:746
通風系統衛生監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發布部門:江蘇省衛生廳
發布文號: 蘇衛辦監督〔2009〕7號
江蘇省衛生廳
二○○九年八月三日
各市衛生局,省衛生監督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公共場所的空氣質量和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要求,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作為調節公共場所室內空氣狀況的衛生設施,其衛生狀況直接關系到室內空氣質量,一旦被病原體污染,很可能會造成空氣傳播性疾病的傳播。賓館、飯店、美容美發、沐浴、游泳和商場等公共場所,因其具有場所室內空間有限、人員聚集、流動頻繁等特點,故空氣傳播性疾病傳播與流行的風險較大。因此,加強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減少傳染病空氣傳播的途徑,對保障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有著重要的作用。省政府領導對此項工作非常重視,專門作出批示,要求加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近日,衛生部辦公廳也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管工作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09)99號,見附件),現將衛生部辦公廳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管理試點、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及時摸清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基本情況。根據衛生部《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06)53號,以下簡稱《辦法》),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衛生監督管理措施,整體推進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衛生監督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數量、類型、使用年限、衛生狀況及清洗消毒等開展摸底調查,結合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對轄區內實施《辦法》的相關情況進行全面的監督檢查。
二、加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執法檢查力度。各地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做好公共場所的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作為衛生審查一項重要內容。對違反《辦法》的相關規定,不符合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的經營單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責令改進、給予行政處罰,并通過媒體進行曝光;對導致或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流行、或有重大隱患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要采取衛生行政控制措施,暫停營業,必要時,吊銷衛生許可證。
根據衛生部文件精神,凡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清洗消毒的公共場所,其衛生監督量化分級不得評定為A級,并視為公共場所衛生設施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不給予新辦、延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對衛生學評價機構和專業清洗消毒機構違反《辦法》的行為,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進。
三、進一步落實《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衛監督發(2006)58號,以下簡稱《規范》)。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根據《規范》的要求,完善相關工作制度,規范和公開技術評估程序,加大全省各市級衛生學評價機構以及乙類專業清洗機構技術評估、技術咨詢、專業人員的培訓力度,以適應全省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和衛生學評價服務的需求。凡通過技術評估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機構及乙級專業清洗機構的名單,請及時報省衛生廳并對社會公布。通過衛生學評價技術評估的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按照《規范》的要求,認真開展轄區內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學評價工作。
各專業清洗消毒機構應嚴格按照《辦法》和《規范》的要求,規范開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工作。主動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管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在開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過程中,必須對清洗消毒過程進行全程錄像,并提供公共場所經營者保管,以保證衛生質量。
四、強化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督促各類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管理制度和檔案,落實各項防病措施,確保公共場所空氣質量和衛生設施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要主動聯系專業清洗消毒機構、衛生學評價機構,及時完成對本單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和衛生學評價工作。
如果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委托通過技術評估的專業清洗機構開展清洗服務,清洗效果由清洗機構進行自檢,并留有完整的清洗消毒資料(包括服務合同、清洗消毒實施方案、空調系統竣工圖復印件、清洗消毒全過程錄像、自檢書面結果和清洗消毒竣工驗收報告等)備查;如果委托沒有通過技術評估的專業清洗機構開展清洗服務,須由通過技術評估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清洗消毒效果進行衛生學評價或檢測。
我廳將于今年年底前,對各地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管工作的相關情況進行抽查,請各市衛生行政部門將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管相關工作情況總結于2009年12月底前報省衛生監督所。各地執行本通知的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以及工作建議意見等工作信息也請及時報送省衛生監督所(報送要求與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信息報告要求一致)。
附件: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管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完善衛生監督管理措施,我部已在遼寧、江蘇、四川、北京和上海開展了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管理試點工作。針對試點單位在執行《辦法》過程中遇到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推進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切實消除和控制空氣傳播性疾病傳播與流行的潛在危害,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場所為廣大人民群眾生活、娛樂提供了舒適的環境,同時由于公共場所室內空間有限和人員的頻繁流動,也使其傳播疾病的風險**。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作為調節公共場所空氣狀況的設施,其衛生狀況直接關系到室內空氣質量,一旦被病原體污染后,可能造成空氣傳播性疾病的傳播。因此,提高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質量,對減少傳染病通過公共場所傳播的機會,保障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有著重要的作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領導,按照《辦法》的規定,認真履行監督職能,切實推進各項工作。
二、積極部署,明確任務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辦法》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具體方案,確定工作任務和目標,抓好組織實施。要組織衛生監督機構查清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數量、類型、使用年限、衛生狀況及清洗消毒等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要督促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強化責任意識,切實做好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和專業清洗機構的技術評估、技術咨詢和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
三、加大力度,強化執法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結合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要求,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開展衛生監督檢查,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衛生監督工作需要,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開展衛生學評價或檢測。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需要進行清洗和消毒的,如果公共場所委托通過技術評估的專業清洗機構開展清洗服務,清洗效果由清洗機構進行自檢;如果委托沒有通過技術評估的專業清洗機構開展清洗服務,須由通過技術評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清洗消毒效果進行衛生學評價或檢測。
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達到衛生要求的,視為公共場所衛生設施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不給予新辦、延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對不按要求履行職責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專業清洗機構和衛生評價機構,要及時予以糾正。
四、開展培訓,加強宣傳
各地要加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執法能力的建設,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要在推進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管過程中大力開展《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衛生標準和相關規范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公共場所衛生知識,營造全社會重視公共場所衛生的氛圍,不斷強化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責任意識。要加強與公共場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作用,使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管更加高效。
我部將于今年年底對各地開展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管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與我部溝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